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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街道经济发展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执法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针对中心城区和城郊结合地区、老城区和新建居民区、人口稠密地区和人口逐步导入地区的不同特点,调整街道、居委会的设置规模。新建街道地域范围一般在5平方公里左右(或管辖10万左右人口),新建居委会一般管辖1000户左右居民。

  (三)街道机关配备国家机关行政编制,一般定编60人,可视街道的地域大小、人口多少作适当增减。街道工作人员编制中,党、群系统人员占总编制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街道可设处级非领导职务2名(特大街道可增加1名),其中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一般各设1名。

  每个居委会一般配备3至5名专职干部,专职工作人员。

  (四)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审批权与执法权分开的精神,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原则上按街道对应设置,接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作为街道党工委成员,参加街道党工委工作,负责街道区域内的公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工商所、税务所应指定人员参加街道社区管理机构,共同参与社区管理;区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将环卫清扫、绿化养护、房屋维修、物业管理、路政维护等作业行为同行政管理职能分开,行政管理职能由区有关职能部门行使,部分监督检查工作委托街道协助进行,作业行为由企业公司承担。

  (五)改善和健全街道行政执法体制,并逐步调整到位。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权限行使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职能。工商所、税务所按照法定权限行使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职能。街道可对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的执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其干部提出考核意见。要逐步把与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六种执法队伍归并为城建监察队。城建监察队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行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容市貌、路政管理、规划管理、房地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执法职能,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挥、调度。

  二、关于街道、居委会财力问题

  (六)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对区级财政收入中属街道经济组织上交的税收,原则上由区政府返还街道,用于发展社区事业。同时,通过建立区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节街道之间的财政余缺,促进社区的共同发展。市政府对人口导入区和财政状况较困难的区,按照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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