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每年至少一次在本机关党员大会或党员干部会上通报部门主要工作情况。
(4)安排机关党组织参与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民主推荐工作。在党组(党委)讨论机关处级以下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前,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5)支持机关党组织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支持机关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对党员干部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6、抓好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1)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选配党性强、作风正、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担任机关党委、纪委负责人。坚持机关党委(总支)+书记由本部门党委行政负责人兼任或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直属职能处室(正处级)干部配备。
(2)督促和指导机关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创造条件支持机关党委发挥全体党委委员的作用,做到一岗双职、兼职到位。
7、按照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办事机构,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1)按照《条例》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部门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直属单位及其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比例。
(2)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的双向交流。要把从事党务工作作为培养锻炼后备干部和复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任期届满后应进行交流,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3)支持对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党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或组团出国(境)考察和培训时,应适当安排专职党务干部参加。
(4)关心党务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按规定可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事业单位,应让党务工作人员也参加评聘。
8、保证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活动经费。要把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为机关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三、保障措施
9、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抓机关党的建设的情况,应作为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10、机关党委要积极主动地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汇报工作,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的工作的全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