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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保证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保证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民主选举制度。积极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推行社区事务评议会、社区公共事务决策听证会、政务评议会和社区矛盾协调会等制度,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2、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深化行政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市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3、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改进执法办案的制度和方式。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有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大力推行诉前调解,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方便群众诉讼。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着力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夯实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

  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全社会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

  1、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充分发挥先进文化的引领作用。坚持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和谐文化建设的根本,融入市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贯穿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教育全体市民,坚持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涵和传播规律的研究,不断改进宣传教育方式,增强党的思想理论工作的创造力、说服力、感召力。

  2、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带头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立德树人,扬荣抑耻。深入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楼组、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创建活动,充分用好社区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阵地,努力形成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

  3、把握正确导向,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氛围。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唱响主旋律,掌握主动权,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健全新闻发布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机制,及时准确发布重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媒体等新型大众传播方式的应用和管理,健全管理体制,办好重点新闻网站,提高网上舆论引导水平。发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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