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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5、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建设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的要求,继续推进各类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严格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促进企业和全社会推广清洁生产、节约能源资源。依法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能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格执行土地管理责任制和问责制,实施和完善“批项目、核土地”制度。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回收、再利用工作。统筹城乡环境建设,滚动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严格环境执法,完善能耗和环境状况公布制度,严肃处罚违法行为,促进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和谐社会建设为了人民,和谐社会建设依靠人民。要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以滚动推进实事项目为重要抓手,扎扎实实地把每件实事办成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使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真正体现到为群众排忧解难上,体现到实现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上。

  1、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力争到2010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大力支持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对就业容量大的均势产业给予必要扶持,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完善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指导和服务,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深入实施“技能振兴计划”,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和模式,缓解高技能人才短缺矛盾。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妥善安置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国有企业的分流职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完善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强化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健全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合理调整最低工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鼓励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技术创新等方式提高收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进一步发挥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形成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加快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办法。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信息体系建设,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3、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统筹调剂能力。完善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个人缴费机制和门急诊医疗保险办法。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逐年增长的筹资机制,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区县级统筹,逐步提高郊区农民基本保障水平。继续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扩大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覆盖面,维护来沪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发挥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落实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实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支援外省区市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社区帮困办法等。按照“分类施保”原则,健全城乡社会救助和帮困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教育、住房等单项救助政策,探索困难群众综合帮扶机制。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残疾人保障事业。继续完善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扩大廉租住房、公有住房低租金和旧公房改造等措施,重点解决生活和居住困难家庭的安居问题,力争到2010年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城镇生活和居住困难家庭达到10万户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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