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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关于加强公墓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产行为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公墓所处地段等级依率计征。经省局明确,己售出部分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征收土地增值税,集体土地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契税:按照取得土地的性质确定是否征收契税。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4%税率计征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的,不征收契税;集体土地不允许买卖、转让或抵押,不征收契税。

  4、耕地占用税:拥有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转批手续或未经批准而占用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农用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鞍山市内为35元/平,海城市为30元/平,台安、岫岩县为25元/平。

  5、印花税:依照签订的合同种类依率计征。

  6、房产税:公墓在税法中不构成房产,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但经营公墓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性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出租房产以出租价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7、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与营业税相同。

  四、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259号令)和《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200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116号令)的规定,公墓行业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发票的管理及使用

  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文件规定执行。

  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公墓行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管理,按《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函[2010]5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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