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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和《河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审批审验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3]第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汽车客运站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汽车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

  二、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微机售票的汽车客运站,一级站每票1.5元,二级、三级站每票1元;未实行微机售票的汽车客运站,一级站每票1元,二级、三级站每票0.5元。

  三、汽车客运站必须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并经过市级以上价格和交通运管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收取旅客站务费。经验收达不到站级标准、减少规定的服务项目、不代售车票的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一级站由省物价局或委托设区市物价局和省交通厅负责验收;二、三级站委托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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