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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8]5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在我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推证书》,并持省外经贸委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

  二、货代企业经营与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使用货代发票,所需其他发票,应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

  三、货代企业要加强对货代发票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严禁转借、转让、伪造、代开和虚开发票。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聚不得为财务报销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从成本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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