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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鞍山市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③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征税(代征)并代开发票。

  五、相关要求

  1、自2011年9月1日起,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取消审批权下放至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实行市局备案管理制度。凡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必须先向市局进行书面备案,否则不允许认定。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将定期对各基层局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凡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纳税人未经市局备案的或存在涉税(费)违法行为的,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2、建立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税务稽查与日常检查机制

  (1)按照以查促管的工作原则,各单位在对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在进行认定、年审时,必须先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凡未经税务检查或在税务检(稽)查中发现该纳税人存在涉税(费)违法行为的,不得进行资格认定及年审。

  (2)实行车辆变动报告制度。凡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企业发生车辆变动或运力调整的,企业必须于变动之次月1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各县(区)局必须依据认定、年审等资料核定企业实际运力,每半年与同级交通管理机构进行车辆信息比对,并到企业实地进行检查相关车辆及运力情况,发现存在车辆信息不符的,应取消资格。

  3、实施发票开具限额制度

  各单位必须根据运输车辆吨位、单位行驶公里费用以及车辆最大行驶里程等参数测算并限定本地区货运发票单车开票限额,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其测算公式参考如下:

  单车货运发票月开具限额=运输车辆吨位×单位行驶公里费用×车辆平均时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月营运时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其他测算参数

  4、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

  自2011年9月1日起,我省货物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企业所得税附征率为2.5%。

  5、建立单车核算制度和合同配比制度

  (1)实行运输业务明细登记制度。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要建立《运输业务明细登记簿》,以运输合同为单位,对其承接每项运输业务的托运方、起止地点、货物名称和数量、运价和运费总额等均进行登记,同时对应登记具体运输的单车车辆号、运输时间、实际里程、结算价款等内容,由税务管理员与企业帐务核算、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比对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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