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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鞍山市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货运自开票查账与核定相结合征收(即查定征收)纳税人认定及年审

  (一)货运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的认定

  1、货运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具备的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和挂靠运输工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并达到一定运输规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7)自有车辆数量下限为5台,无自有车辆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货运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税收征管方式

  (1)货运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上报《货运车辆定额核定审批表》(附件1),由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每台运输车辆核定月营业额、月税额,并将所有单台车辆月营业额、月税额合计,核定该纳税人货运业月营业额、月税额。纳税人自行购买税控装置,每月可自行领购、开具发票,下月申报纳税期内申报纳税。如纳税人每月开具发票合计金额大于该纳税人核定月营业额的,下月按开具发票金额依5.91%综合征收率申报缴纳税款。如纳税人每月开具发票合计金额小于该纳税人核定月营业额的,下月该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月营业额和月税额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所有运输车辆需登记《货运车辆开票纳税明细台帐》(附件2),记载并核算各车辆每月核定月营业额、月税额、当月开票缴税额、下月补缴税额等情况。

  (3)纳税人要准确记载本企业车辆的报停、复驶、注销、吊销、转籍、过户、更新、变更情况,并于次月15日内将此情况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无误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调整税收定额。

  (4)纳税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为非本企业车辆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给予处罚,并取消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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