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货运自开票查账与核定相结合征收(即查定征收)纳税人认定及年审
(一)货运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的认定
1、货运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具备的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和挂靠运输工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并达到一定运输规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7)自有车辆数量下限为5台,无自有车辆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货运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税收征管方式
(1)货运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上报《货运车辆定额核定审批表》(附件1),由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每台运输车辆核定月营业额、月税额,并将所有单台车辆月营业额、月税额合计,核定该纳税人货运业月营业额、月税额。纳税人自行购买税控装置,每月可自行领购、开具发票,下月申报纳税期内申报纳税。如纳税人每月开具发票合计金额大于该纳税人核定月营业额的,下月按开具发票金额依5.91%综合征收率申报缴纳税款。如纳税人每月开具发票合计金额小于该纳税人核定月营业额的,下月该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月营业额和月税额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所有运输车辆需登记《货运车辆开票纳税明细台帐》(附件2),记载并核算各车辆每月核定月营业额、月税额、当月开票缴税额、下月补缴税额等情况。
(3)纳税人要准确记载本企业车辆的报停、复驶、注销、吊销、转籍、过户、更新、变更情况,并于次月15日内将此情况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无误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调整税收定额。
(4)纳税人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为非本企业车辆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给予处罚,并取消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