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管地方税务局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责成主管税务科(所)进行调查并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综合科审核。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在30日内做出年审结论。
4、年审的结果
(1)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3)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4)《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地方税务局应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如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三)取消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资格
对已具有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2、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3、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4、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6、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凡被取消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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