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租金收据);
(7)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其中,《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纳税人名称、地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
②纳税人经营基本情况;
③申请税务行政审批事实情况;
④申请税务行政审批的理由及适用法律政策依据;
⑤应给予税务行政审批的审批结果;
⑥纳税人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名章及年月日;
⑦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
3、申请办理货运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
(1)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①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
②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货运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实行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市局备案管理制度。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书面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备案后,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同时,将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复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对经审核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原因。
(2)对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货运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货运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认定手续。但必需设立新办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考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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