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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鞍山市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鞍山市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发[2011年]7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整顿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运)的税收秩序,规范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6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含义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所称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方税务局。

  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3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即凡提供道路运输业务、取得运营收入,并应在辽宁省境内缴纳道路运输业税收,经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由其车籍所属地的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代征其应纳的道路运输业税收。

  二、货运自开票查帐征收纳税人的认定及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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