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7]49号 1997年5月5日)
为加强我省旅游业发票(含游览场所使用发票,下同)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和减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款足额入库,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省旅游业发票印制、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业(包括为旅游团体和个人安排食宿、提供交通工具及导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四川省××县(市、区)旅游业发票”;只从事旅游专线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四川省××县(市、区)道路客运旅游定额发票”;提供车辆(包车)为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四川省××县(市、区)汽车租赁(包车)发票”(以上三种票样见《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
二、省内各游览场所(包括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各名胜、风景点等)
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四川省××县(市、区)游览场所发票”、“四川省××县(市、区)游览场所定额发票。”(二种票样附后)。对统一发票不能满足需要,以及需要将游览场所、风景名胜的特色印于门票上的单位和个人,可自行提供发票(门票)式样,报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旅游业发票的发票联用纸、监章及套印油墨、字轨号码等原则上按川地税发[1996]1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拟格式的游览场所门票,个别特殊情况要变更用纸的,需报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套印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套印位置及使用油墨应符合发票印制规范要求,并在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刷。未按规定要求印制的旅游业发票,不得作为计帐报帐依据;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进入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