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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机动出租车月营业额及综合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失效]


  五、代征手续费,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明确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机动出租车月营业额及综合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函〔2010〕46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参照执行。

  附件:1、鞍山市各类出租车公司所属的出租车辆定额标准

  2、鞍山市个体机动出租车辆定额标准

  3、鞍山市道路运输业委托代征税款明细表(略)

  4、鞍山市机动出租车纳税明细台帐(略)

  二Ο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1:鞍山市各类出租车公司所属的出租车辆定额标准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种

月营业额

综合征收率

月税额

营业税

6745

3%

202.35

城维税

6745

0.21%

14.16

教育费附加

6745

0.09%

6.07

地方教育费

6745

0.06%

4.05

印花税

6745

0.05%

3.37

合计

3.41%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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