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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机动出租车月营业额及综合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鞍山市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机动出租车月营业额及综合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发[2011年]7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机动出租车运营实际,现对鞍山市内机动出租车月营业额及综合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各类出租车公司所属的出租车辆核定月营业额6,745元,综合征收率3.41%,月税额230元(详见附表1)。。

  二、个体机动出租车辆核定月营业额6,745元,综合征收率4.01%,月税额270元(详见附表2)。

  三、鞍山市区的机动出租车税收,由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委托鞍山市客运管理处负责代征代缴。鞍山市内机动出租车税收委托代征协议,由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于每年年初与鞍山市客运管理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

  鞍山市客运管理处代征的税款必须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并于次月15日内及时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解缴其代征税(费)款,同时将申报解缴税(费)款情况填写《鞍山市道路运输业委托代征税款明细表》,上报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附件3)。

  四、鞍山市客运管理处代征鞍山市区的机动出租车税收时,要登记《鞍山市机动出租车纳税明细台帐》(附件4),记载各车辆核定月营业额、月税额、各月的实际缴纳税款情况及车辆的报停、复驶、注销、吊销、转籍、过户、更新、变更等情况,并于次月15日内,将此情况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无误后,由地税机关调整税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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