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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它建设项目文件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纳税人在建设期内更改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在更改后30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变更情况。

  (四)规范申报内容。各税种申报所需的各项内容,可用申报表形式加以固定。

  申报表规范设计暂由市、地、州统一。

  (五)加强对申报表填报的辅导工作,努力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

  (六)建立申报表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纳税申报表的管理,建立健全纳税申报表的印制、保管、领用、缴销等项制度。

  三、严格法律责任强化纳税意识

  (一)严格处罚制度。对违反纳税申报等规定的行为,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解缴税款的,按滞纳税款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也可同时按延期实际天数处以每天20-5 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以2000元为限。逾期仍不改正的,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可按延期天数处以每天50-8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以10000元为限。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虚假手段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应纳税款少缴或不缴的,按偷税处理。

  (二)建立纳税申报信誉分类制度。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财务管理和日常申报纳税的好坏,可将纳税人分为几类,并用不同颜色或ABC类的申报表加以区别。

  对申报制度执行好的,在申报程序上适当简化;在税务检查上,可采取减少检查次数;在发票供给上,可采取酌情增加配售数量;在税收服务上,可采取优先提供税收资料信息等予以鼓励。对申报不及时、真实性差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处罚外,在税务检查上要加大查处力度和增加检查次数。对长期不执行纳税申报制度或执行不好或差错严重以及故意偷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向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税收事务相会计核算。

  (三)建立处罚公告栏制度。一是将有关处罚规定在纳税大厅公告,及时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二是将对申报不真实、不及时和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结果在纳税大厅公布;对典型案件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广播等新闻媒介加以曝光,以达到广泛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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