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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1.按照税款征收方式规定申报期限: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状况,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其申报生产经营收入额和所得额,并在申报的同时提交财务会计报表。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额进行申报。

  具体申报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经营额与核定计税额相比较,变动幅度超过20%时,纳税人应及时申报调整定额。

  (3)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义务的纳税人以及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代征单位,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报告。

  2.核定重点税种申报期限:

  (1)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都应按主管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金融企业(不包括典当业)按季缴纳营业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终了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规定期限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3)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税所得、或在获取所得时未同时取得完税证明或足额完税证明的,于次月7日内向收入来源地或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向收入来源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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