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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邮电发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邮电发票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6]132号 1996年11月18日)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我省邮政、电信部门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管实际,现就我省邮政、电信发票(以下简称邮电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邮政、电信部门收取用户电话机安装费、电报费、电传费、电话费等所使用的收费票据以及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的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出售邮票、磁卡等业务使用的收付款凭证和电脑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国际邮政业务票据、邮政普通汇票、收据(邮政电汇汇票、收据)、邮政特快专递收据暂由邮电部门自行管理。

  二、属于全省统一的邮电发票,其规格、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省邮电营管理局共同确定;因业务需要邮电部门也可自行设计票样,但须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填开式邮电发票的发票联一律套印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水印纸,在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定额式邮电发票和电脑发票的印制管理,暂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发票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95]057号)邮政、电信企业使用的邮电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直接配售;非邮政、电信企业和个人使用邮电发票,可委托邮电部门代售,具体办法由市、地、州地方税务局与同级邮电部门商定。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邮电发票监督管理,指导用票企业建立邮电发票的领、用、存、销制度。邮政、电信企业要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填开和保管工作,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未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印制(库存票未加盖发票验讫戳记)的邮电发票不得继续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进人成本费用;同时,对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双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对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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