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宽严相济惩治金融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等犯罪,坚决打击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实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严格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等相关法律与政策界限,对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
18、妥善处理金融领域刑民交叉类案件。在审理涉及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民交叉问题多发的案件时,应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情采取全案移送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等处理方式。加强法院与政府间、上下级法院间、法院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以非诉途径、民事救济、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追赃发还等程序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9、妥善审理金融行政管理案件。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金融行政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对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创新举措,只要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遵守正当程序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不符合金融改革政策精神,损害各类金融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以促进金融综合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20、完善金融审判征信体系。积极拓展完善金融审判与公安、国土、房管、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社保、邮政、电信等部门相关征信系统的对接机制。限制或禁止失信行为人融资、投资、出境、经营、置产、注册新公司等方面的行为,进一步推进信用联防机制的形成,优化金融综合改革的生态环境。
21、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执长效工作机制,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惩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部分企业在改制、破产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现象,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协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予以制裁,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22、推进金融债务人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加强因金融债务引发的破产案件受理审理工作,依法规制申请破产前的偏颇性清偿行为。坚持“甄别分类、差异处置、有保有破”的原则,对有市场有前景的问题企业,优先采取司法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依法豁免部分债务,以化解企业财务风险,实现资产重组、化危为机;对可淘汰、产能落后的企业及“植物人”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加强与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的资产重组工作的衔接,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并保持、扩大产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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