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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发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5]057号)


  为了切实加强地方税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堵塞地方税收征管漏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地方税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其业务项目属于或涉及缴纳营业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所使用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地方税发票),均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管理。具体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按川地税发(1995)01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省统一使用的地方税发票种类的增减,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需要确定在本地管辖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某些专用性地方税发票种类,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个别用票大的企业,单位因业务需要,可自己设计发票式样,报县(市)以上(含县)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后,按统一规定印制。

  三、地方税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制作,各市、地、州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购领。“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实行交旧购新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设立专柜保管。

  四、全省地方税发票的发票联用纸,一律使用省地方税务局指定造纸厂生产的有特殊防伪标记的发票专用水纹纸,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购领。发票联底纹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加密底纹式样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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