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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代开票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申报纳税期限为次月15日内, 代开票纳税人到代征单位开具货运业结算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即时征收地方各税(费),同时打印完税凭证;代征单位征收窗口每月征期内按代开票纳税人核定的营业额减去上月实际代开票营业额差额计征税款。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处代征运输业税收的纳税人,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即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定期定额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代征单位申报上年度实际营业额、应纳税款、已纳税款情况,进行年度申报。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以上,而未向代征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发票管理

  1、对实行查帐征收的货运自开票查帐征收纳税人,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核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自行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其货物运输业微机发票,自行开具,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实行定期检查,做到以旧换新,杜绝发票外流现象发生。

  2、对实行查定征收的货运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核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自行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其货物运输业微机发票,自行开具,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实行定期检查,做到以旧换新,杜绝发票外流现象发生。

  3、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一律不允许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需要运输业发票的,必须提供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征收其税款的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处开具。

  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处设专人负责微机发票的开具,开具发票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在期限内代开票纳税人发票代开额累计高于其核定的营业额时,运输业发票正常开具;对发票代开额累计低于其核定的营业额时,由代征单位通知代开票纳税人次月15日内到征收窗口补缴差额税款,不得开具发票。

  4、新办的代开票纳税人和临时发生运营业务的纳税人,需要运输业结算发票的,必须先到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其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鞍山市货运车辆定额核定审批表》(附件5),办理税额核定审批手续,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手续及同货主签定的承运货物合同原件、托运单或其他有效证明到运输车辆管理部门先交税,后开具微机发票。运输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合同复印件备案。

  5、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完税凭证管理

  运输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单独的征收台账,其代征的税款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必须指定专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领取票证并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专人专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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