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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3、省厅在批复或下达林业资金时,对直接下达到省财政直管县的,相关文件应抄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林业项目下达
  (一)国家立项下达的项目: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厅通过市州批转下达;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厅通过市州批转下达;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复的项目由省厅会同省农开办批转下达(其中省直管县项目文件主送省直管县,抄送市州);中央财政批复以财政部门为主实施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其规定程序批转下达;以林业部门为主实施的项目由省厅通过市州批转下达。特殊情况下,由省厅或上级部门直接确定到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省厅直接批转到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同时抄送市州林业局。
  (二)部门预算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项目:部门预算中批复下达的项目,由省厅通过市州批转下达。特殊情况下,由省厅直接确定到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省厅直接批转到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同时抄送市州林业局。
  (三)由非税资金中下达的项目:省厅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任务。
  (四)其他部门与渠道下达的项目:省厅按项目管理原则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批复下达。
  (五)对不需单独批复立项的项目:省厅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任务。
  第七条 林业资金的下达与拨付
  (一)林业资金的下达:中央和省级基本建设资金、石油价格改革补贴、省级林区养路费等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非税资金及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等由省财政厅农业处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预算处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资金由省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其他部门与渠道下达的资金由省厅按项目管理原则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下达资金指标文件。资金指标文件均按财政省直管县的规定下达,省厅将资金指标文件抄送或转批市州林业局,市州林业局应及时将资金指标文件抄送或转批县市区林业局。
  (二)林业资金的拨付:中央和省级基本建设资金、石油价格改革补贴、省级林区养路费等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拨付;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由省财政厅农业处拨付;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预算处拨付;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资金由省厅拨付;其他部门与渠道的资金由省厅按项目管理原则单独或由有关部门拨付资金。以上资金均按财政省直管县的规定拨付。
  第八条 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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