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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补充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补充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食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补充意见
(市食品办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食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京政办发〔2009〕9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涉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的新情况、新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制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市食品办和质量监督部门不再负责组织制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及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甜品站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将其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外销给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从事食用农产品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配制等行为,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其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三、在夜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四、利用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行为,分别由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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