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标签要清晰,直接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
第七章 种子出库
第二十八条 种子出库由用种单位凭《介绍信》到省林木种子储备库办理。
各单位领种数量按省林业厅确认的调剂计划为准。
第二十九条 种子出库时须具备“二证一签”,即种子质量合格证、检疫证和种子标签。
种子质量合格证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根据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开具。其中,良种开具《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普种开具《林木普种质量合格证》。
种子检疫证由种子原产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原件存省林木种子储备库,出库时以复印件代替。
第三十条 省林木种子储备库在办理种子出库时必须建立详细的档案并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将按《
种子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种子检验机构、种子发放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种子质量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基地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厅用种计划私自对外销售计划内用种,造成本省用种紧张的,省厅将依法依规追究种子生产基地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对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县市项目资金进行宏观调控。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种子标签应遵照以下规则填写:
(一)树种名称为植物分类学的种。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良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