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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制就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制就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普惠办;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普惠办《关于印发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普惠[2006]1号)、鞍山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杜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鞍财社[2006]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现就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存在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的计划性。各培训基地要在每月28日前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就业训练处提出下个月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培训班次、生源来源、实训场地安排、师资构成、培训去向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招生。学员报名时,本人须填写《帮扶人员技能培训申请表》,培训单位须将学员有关情况录入《城填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情况查重数据库》。

  二、进一步严格培训开班审批制度。培训单位申请开班时,应填报《就业培训开班(备案)审批表》一式三份,打印的《城填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情况查重数据库》一式两份,并持批准的月培训计划及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参加技能培训有效证件原件,在开班前一周到就业训练处审核验证后办理批班手续。批班时间为每周五上午。

  三、进一步完善培训备案制度。各培训单位经批准开设的普惠制就业培训班。在批准后3日内须到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基金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供打印的《城填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情况查重数据库》和批准的《再就业培训开班(备案)审批表》。同时将《再就业培训开班(备案)审批表》送交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就业训练处存查。

  四、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的规范性:

  1、培训基地开设的培训专业须使用辽宁省普惠办指定教材,并免费发至开设专业的参训学员。

  2、培训基地要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应与开设的培训专业相匹配,专职教师须占教师总数60%。

  3、培训基地须在批准的培训地点组织培训授课教学,并在培训单位明显区域设立“培训教学公示版”,培训授课时间、培训专业、培训等级、培训课时,培训授课教师、培训人数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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