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鼓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发展培训品牌专业,培育和打造普惠制就业培训名师、名校。对被确定为省级培训品牌的专业及获得省级以上普惠制就业培训荣誉的培训基地,市普惠办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十二、二产类培训专业的培训招生工作由市普惠办确认的二产类培训基地负责。开设二产培训专业的培训基地,开班时必须有60%的培训订单和培训协议,国家限定的准入工种鉴定的合格率要达到60%以上。未经批准的其他培训基地不准开展二产类培训。
十三、普惠制就业培训经费原则上应由培训对象本人先期垫付,培训结业后六个月内,向市普惠办申请培训补贴。在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对无力先行垫付培训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用的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先期承担培训费,通过培训考核结业验收后,向市普惠办申请培训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实际资金需求70%预拨资金。每名普惠制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
十四、申请培训补贴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培训合格率(含培训学员日常出勤率)须达到90%,培训后就业率(六个月内)须达到60%,创业培训成功率须达到50%,方可申请核定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依据资质认定及考核评估等级,按甲、乙、丙三个类别核定。
十五、申请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程序按(辽普惠[2006]1号)(鞍财社[2005]3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定的指定工种),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市普惠办申核备案,市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给予免费鉴定。
十七、市普惠办要定期对承担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和抽查,每年要对培训基地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讦估。对当年未开展或不按规定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连续两期培训班合格率(含学员日常出勤率)低于90%、培训后就业率低于60%、创业成功率低于50%的培训单位,中止其专业(工种)普惠制就业培训协议或取消其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估未达到乙类以上标准的培训基地,取消培训基地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