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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享受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的培训对象必须具有我市城乡户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未就业人员,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和下列证件:

  1、与企业了断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

  2、新生劳动力(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荣复退转军人、“两劳释放”人员、农转非人员等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证》)持《失业证》;

  3、“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达到劳动年龄尚未就业人员、居住在棚户区、危房区无下岗失业证件的未就业人员持《“零就业家庭”登记表》复印件、棚户区、危房区居住证明和《鞍山市就业培训资格认定卡》;

  4、城镇的低保户持《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工持所在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及输出地县(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转移就业证明。

  七、市普惠办根据市场需求的专业(工种)组织普惠制就业培训招投标,并对中标单位下达《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书》,签定普惠制就业培训协议。

  八、确定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中标单位的考核标准:

  1、具有竞标专业(工种)的培训、教学优势;

  2、持有竞标专业(工种)20%以上的培训定单;

  3、竞标专业(工种)-上年度培训后学员有较高就业率;

  4、培训教师与培训学员比例配置合理;

  5、实训场地设备、设施达到竞标专业(工种)要求;

  6、培训经费使用、管理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九、承担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要结合所开设专业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检查、教师及培训学员考核、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教案审批、教学日志管理、教学档案管理、生产实习管理等制度。

  十、承担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要突出培训授课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培训教师与培训学员配置比例、培训课时标准、培训教材、培训等级、培训验收等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教学过程的备课、授课、生产实习、受训人员成绩等要制定出明确的质量标准;培训学员日常出勤率、结业验收考试合格率应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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