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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辽普惠[2006]1号),现就全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辽普惠[2006]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经市普惠制就业培训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后,方可确定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二、确定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符合(辽普惠[2006]1号)文件规定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5个以上标准教室、3个与所开设专业相适应的实训场地及配套设施。

  2、专(兼职)教师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余件,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理论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所授课专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合理配置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比例应不低于教师总数70%,培训教师与培训学员比例不低于1:20。

  三、经资质认定和考核评估确定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按甲、乙、丙三个类别,由市普惠办发给统一印制的《普惠制就业培训资质证书》和牌匾。

  四、市普惠办负责全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包括本地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布局调整、资质认定、培训专业(工种)设置、开班审批及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执行情况的考核验收、普惠制培训对象的培训申请和鉴定申请等。

  五、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及其培训专业(工种)的设置和布局调整,须适应市场需求,并以本地区用工量较大的餐饮服务、推销展销、营业人员、保健、电信业务、建筑、机械制造等行业的基本技能及操作规程为主。开设市普惠制就业培训计划以外的培训专业,须向培训主管机关提供该专业定岗、定向、“定单式”培训证明,培训后6个月内就业率未达到60%的培训基地,市普惠办原则上不再批准其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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