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沈银发[2006]31号)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辽宁省一级分行,辽宁省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辽宁省政府领导要求,根据辽宁省实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如下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复员转业退役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等级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瞽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员转业退役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具体贴息项目由财政部门确定。
二、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 规定执行。
(二)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在现有创业培训基础上,增加包括金融常识、信用知识特别是企业和个人征信有关内容的培训,并将这些内容作为创业培训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推行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对参加创业培训 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取消反担保。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 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