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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要加快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有条件的要积极为创业带头人提供经营场地等方面扶持。

  二、创业项目推荐机构申请补贴,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创业项目补贴资金审批表》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合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及社会保障缴费单等资料,经审核认定后统一报送市财政部门核准。

  三、创业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表》,并提供创业带头人证书、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失业证明、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凭证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资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统一报送市财政部门核准。

  四、创业带头人认定等有关事宜仍按《关于做好扶持培养创业带头人工作的通知》(鞍劳社[2005]78号)规定执行。

  五、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配合、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对目标责任的监督、考核和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全面开展政策宣传,推动全社会对创业扶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确保完成各项创业目标。

  附件: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略)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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