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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社[2006]5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按《通知》要求,安排的就业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和本年可支配财力的1%,对未能足够安排就业资金的地区,市财政补助资金将相应扣减。市财政对县(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

  二、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符合辽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成功介绍一名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下的给予100元补贴;每成功介绍一名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给予200元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不得重复申请。

  三、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地方财政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提供岗位工资补贴。

  四、劳务输出补贴。对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按实际输出数量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对组织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到省外或省内地区间流动就业的组织输出单位,每输出一人,并签定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集体输出协议的,给输出单位200元的补贴。

  五、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六、各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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