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专户,市财政部门按进度将补贴资金核拨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审核认定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五、补贴程序
(一)养老保险补贴程序
1、符合享受保险补贴的人员,持《“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地点(市劳动代理服务中心、各级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2、申请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续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财政部门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申请人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3、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服务窗口”,按季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报销应享受补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4、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4050”人员,凭《“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再就业优惠证》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按季度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销养老保险应补贴部分。
(二)医疗保险补贴程序
1、符合享受医疗保险补贴的人员,持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登记处)办理参保前登记、审核手续,并统一参加体检。
2、体检一周后,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带三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按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办理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手续,并领取就医证、门诊手册、IC卡。
3、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享受医疗保险补贴的人员,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养老保险补贴程序享受补贴待遇。
4、其它有关事宜,按《鞍山市城镇个体劳动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鞍政发[2002]25号)规定执行。
六、有关规定
(一)“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