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社会保险援助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全面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07年底前,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
二、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按上年度社平工资和市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
三、审核认定
(一)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或个体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及缴费凭证(参保证明中须注明原参保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并填写《“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然后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情况汇总形成数据盘,于每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及数据盘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三)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认定,于每月24日前将通过审核认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作为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
以上报送时间遇休息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