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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落实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落实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为规范我市援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工作程序,加强日常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援助“零就业家庭”公示制

  凡“零就业家庭”人员申请就业援助的,需经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认定审核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所在社区将申报的“零就业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5日内无疑议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其填写《零就业家庭认定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每月的l-5日将需安置人员的基础材料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由街道为其安置公益岗位。对已经安置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应公示其工资收入、保险待遇及工作范围。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设立专职监督员。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专职监督员。各县(市)、区根据所辖范围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人员的数量设立相应的专职监督员,监督员直接受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员主要负责掌握对所管辖内安置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上岗情况、在岗表现情况及援助资金落实情况等。每月5-10日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报一次,再由县(市)、区劳动部门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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