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的,对实行定额管理的,在购买发票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提供免税发票;对超过定额部分用票,按照5%缴纳营业税,同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不附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未达到职工总数30%的,在购买发票时,按照5%缴纳营业税,同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企业所得税按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减除按减征比例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的余额由分局另行征收。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免费提供发票;对超过定额部分用票,按照5%缴纳营业税,同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不附征个人所得税。
(4)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定额减免不提供发票,需要使用发票的另行缴税。
(5)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在购买发票时,按照 5%缴纳营业税,同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企业所得税按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减除按减征比例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的余额由分局另行征收。
(二)减免税的管理
l、凡2002年9月30日组建或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再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从2003年1月1日组建或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起至2005年间月对日享受再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2、各级地税机关为首次办理从事个体再就业人员免税审批手续后,要在申请人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注明纳税人名称及首次登记日期。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一个《再就业优惠证》,在多个地点经营的,不能重复享受再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只允许一个经营地点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其他经营地点的经营收入应申报纳税。
4、根据国税[1999]229号文件精神,享受上述政策的"新办企业"除须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标准外,还必须是从无到有,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l)新资金(自有资金、借入资金、银行贷款、集资)
(2)新设备(购置、租赁、借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