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暂行)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9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 2003] 68号)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人》《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人》《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及通过有关部门认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输业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l、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联工总数30%,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一(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人数×100%)×2。
2、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企业所得税;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一(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人数×100%)×2。
3、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