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连市体育局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基地领导、教练员将在每年年底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每次奖励金额不少于2,000元。
4、各基地每年向市体校以上运动队输送每1人,奖励600元-1,300元不等(按接收单位和运动成绩评定)。
5、每年剩余经费(滚动累积),将作为基地发展重奖基金,对各基地输送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城运会、省运会上取得成绩,对输送基地给予奖励(基地成立前一年输送到市体校以上运动队的运动员所取得的成绩有效)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获奥运会前6名奖励20,000元,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
获亚运会前3名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
获全运会前3名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获城运会前3名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获省运会金牌奖励1,000元。
第三十二条 大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要设立专门的独立帐户,保证专款专用。各投入方必须保证资金按时发放。如一方违反要求,其他各方有权停止投入。
第三十三条 大连市体育局将随时检查各培训基地的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如发现有挤占、挪作它用的将分别给予停止以后投入和取消基地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评定效果
第三十四条 基地每年向市业余体校以上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应占本单位在训人数的10-20%。
第三十五条 基地输送的运动员应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标准。
第八章 审定与命名
第三十六条 基地的基本条件:
1、各区市县政府、文体局、重视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并保证对基地每年投入经费50,000元。
2、具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和器材,满足基地的日常训练。
3、具有容纳50人进行三集中训练的食宿条件。
4、具有一支高水平高质量、热爱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教练队伍。
5、合理设置不同年龄段的梯队布局,使队伍的年龄分布既有连续性,又适应参赛需要。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文体局择优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