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培训基地必须服从省运会、城运会组队的需要,保证本单位运动员参加训练、比赛时间。
第九条 各培训基地要根据大连市体育发展的要求,合理布局梯队建设,建立一套完善的人才选拔方法,使队伍年龄分布合理。
第十条 各基地负有管理本区域运动人才不外流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必须向大连市体育局如实申报本单位计划选招运动员的年龄组、人数、生源,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方可选招队员,并要严格按照《选材》标准。
第十二条 各培训基地招收集中食宿的运动员必须与驻地临近的中小学生签订借读协议,保证运动员的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各培训基地必须与运动员监护人签订培训比赛协议,与教练员签订执教协议,并向大连市体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培训培训基地必须按期上报下列文件:
1、全年训练计划、冬夏训训练计划;
2、全年及冬夏训工作总结;
3、季度及年终财务报表。
4、全年比赛情况总结。
5、年度运动员输送统计表和接收单位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大连市体育局将定期检查下列文件:
1、教练员考核、业务学习记录;
2、教练员、运动员档案;
3、周、课时训练计划;
4、财务收支明细帐簿及凭证。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十六条 各培训基地教练员必须每年向大连市体育局履行一次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各培训基地教练员要有年度、阶段训练计划和总结,要有周、日训练教案。
第十八条 各培训基地教练员要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完善的智力结构,提高训练的科学性,克服盲目性。
第十九条 各培训基地教练员每年应在市级刊物以上发表论文一篇。
第二十条 加强教练员培训工作,采用办班、组织研讨等多种形式和组织老教练、老专家巡回指导等办法对各基地教练员进行培训,促进教练员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