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传统校》应经过区市县文体局、教育局推荐、申报,市体育局、教育局评估、确定、命名,在一至二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具有较高水平并具有突出特色的《传统校》,是大连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梯队。
第四条 由大连市体育局、教育局统一布局大连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与大连市级训练单位和区市县业余体校实行“体教结合”开展部分项目课余训练的中学、小学统一纳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范围。
第五条 认定条件满分为100分。(见认定标准)
第六条 《传统校》应在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做出贡献,为我市的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做好培养和输送工作。
第七条 受到国家、省、市处分的上述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凡达到《传统校》认定标准80分以上的学校都具有申报传统校的资格。
第九条 各区市县文体局、教育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的各级(高中、初中、小学)学校的初评工作,并根据认定条件推荐上报备选学校。
第十条 市体育局、教育局负责对备选学校进行复审和认定、命名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需按照大连市体育局统一制定的认定时间表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定时间
第十二条 《传统校》认定工作按辽宁省运动会周期每四年认定一次。
第十三条 每届辽宁省运动会举办当年的9月为学校申报和自评时间。每届辽宁省运动会举办当年的10月为各区市县体育局、教育局初评时间。每届辽宁省运动会举办当年的11月为各区市县向市体育局推荐《传统校》备选学校时间。
第十四条 每届辽宁省运动会举办年的年底为市体育局、教育局统一认定、命名和公布认定结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