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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八)企业有比较完善的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保养维护、财务经济分析(成本或单耗)、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有组织保证;

  (九)企业有保证排水泵站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养护检修机制。

  三级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排水泵站的运行管理经验;

  (二)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企业目前管理的排水泵站总数在3座以上;

  (四)企业的生产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排水泵站管理满3年的;

  (五)企业有工程技术(从事现职)、经济、统计等专业职称的人数不少于8人;

  (六)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操作的工人具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证书,且中级工以上等级的人数不少于操作工人总数的30%;

  (七)企业有相关的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保养维护、财务经济分析(成本或单耗)、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第六条 (评审资料)

  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评审,应当向市排水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本规定第五条所述的其他材料、文件、证明。

  第七条 (评审程序)

  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评审,由市排水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经评审符合相应类别基本条件的,发给书面证书。

  第八条 (招投标要求)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排水泵站运行企业时,招标单位可根据泵站管理的具体要求决定参加投标的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等级;未经过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评审或者与招标要求的级别不符的,不得参加投标。

  第九条 (证书的有效期)

  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评审的书面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证书内部分内容的变更)

  排水泵站运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它重要内容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市排水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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