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管理,防止因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积水、污水冒溢,根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管道。
凡因施工等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排水管道是指雨水、污水、合流管道及其进水口、检查井、通气井、连接管等。
第四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本市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指导。
第五条 (申请资料)
建设单位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前,必须向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涉及区域内排水管道的管经、流量、流向、完好程度和积水情况及临时封堵位置示意图;
(二)有效的临时排水措施和方案;
(三)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 (审批规定)
建设单位需临时封堵市属公共排水管道直径在1050毫米以上(含1050毫米)或者泵站、污水厂进出水总管的,应当向市排水处提出申请。市排水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征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同意;市排水处应当在接到反馈意见之后的五日内给予书面批复。市排水处的审批情况应当及时抄送排水管道所在地的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涉及汛期实施的,还应当抄送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