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排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日常水质、水量的监测和监控,依法查处违反
《条例》规定的行为;
(三)参与本区、县突发性排水事故的调查,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依法处理意见;
(四)建立和健全本区、县排水监测档案,定期向市排水处报告排水监测和排水执法的数据、信息;
(五)接受市水务局下达的排水监测任务。
第六条 (监测人员要求)
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监测管理,依法查处违反
《条例》规定的行为。
排水监测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服务;执行公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持有《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统一着装、佩带标志。
第七条 (排水监测频率及项目)
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标准,对排水户确定监测频率及监测项目。
第八条 (排水监测计划)
市排水处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监测年度计划,报市水务局批准。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监测计划报市水务局、市排水处备案。
第九条 (排水监测程序)
市排水处应当根据排水监测实际情况,制定排水监测程序;市排水处和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水监测人员应当遵照执行。
排水监测主要程序:
(一) 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户进行排水监测时,排水监测人员应当按照操作技术规范取样,并当场填写“现场取样监测情况纪录表”;排水户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名备案,并予以配合;
(二)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取样品委托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检测规范进行样品分析。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样品分析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