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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一)承台或者底板贯穿性裂缝、错位;

  (二)承台或者底板钢筋外露锈蚀;

  (三)无桩底板外露。

  第十八条 (墙后地坪和墙前覆土部分)

  防汛墙墙后地坪和墙前覆土部分的安全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墙后地坪沉降、开裂;

  (二)墙后严重堆载;

  (三)墙后地坪渗漏;

  (四)墙前覆土标高低于设计标高。

第四章 安全评价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要求)

  防汛墙安全评价应当以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对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成果进行审查,着重分析报告中所列资料的可靠性以及核算方法的正确性,以确保安全评价的准确合理。

  第二十条 (安全鉴定报告书内容)

  防汛墙安全鉴定报告书,应当包括防汛墙岸段基本情况、工程现场分析、安全检测、工程安全复核计算、防汛墙安全评价和防汛墙安全鉴定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类别)

  防汛墙安全鉴定后,安全评价类别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一类防汛墙:达到设计要求,不影响防汛墙正常使用,不需要采取其他工程措施;

  (二)二类防汛墙: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工程局部损坏但经简单修复即可正常运行;

  (三)三类防汛墙:达不到设计要求,工程存在严重破坏,经大修或者除险加固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四)四类防汛墙: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工程存在严重险情,需要重建。

  第二十二条 (除险措施)

  安全评价结论为三、四类的防汛墙,应当按照《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大修或者重建。

  在防汛墙大修或者重建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临时防汛措施,确保防汛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鉴定费用)

  防汛墙安全鉴定所需费用,可在防汛墙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对安全评价结论为三、四类的防汛墙,其大修或者重建所需费用,按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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