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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二)现场安全检测单位;

  (三)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墙管理部门;

  (四)其他有关单位。

  防汛墙鉴定审查专家小组人员一般为5―9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比例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鉴定审查专家小组组长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十三条 (护坡部分)

  防汛墙护坡部分的安全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块石、勾缝脱落,混凝土开裂,出现渗漏;

  (二)块石或者混凝土坡面塌陷、松动、隆起;

  (三)底部淘空、垫层散失。

  第十四条 (桩基部分)

  防汛墙桩基部分的安全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桩基倾斜;

  (二)桩基断裂;

  (三)桩基脱榫。

  第十五条 (墙身部分)

  防汛墙墙身部分的安全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墙顶高程:

  (1)墙顶高程允许范围内的沉降量;

  (2)墙顶高程超限沉降(墙顶降低超过0.2米)。

  (二)墙体:

  (1)墙体混凝土剥蚀、浆砌块石松动或者缺损、勾缝脱落;

  (2)墙体露筋及钢筋锈蚀;

  (3)墙体下沉、外移、倾斜、结构失稳;

  (4)墙身贯穿性裂缝;

  (5)破墙时造成结构坍塌;

  (6)墙体止水带拉断、沉降缝充填材料脱落。

  第十六条 (防汛闸门部分)

  防汛闸门部分的安全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闸门锈蚀、破损;

  (二)闸门变形、启闭失灵;

  (三)橡胶止水带老化、渗漏;

  (四)门墩严重破损。

  第十七条 (承台和底板部分)

  防汛墙承台和底板部分的安全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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