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鉴定组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安全复核计算,对防汛墙安全进行分析评价;
(三)鉴定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审查防汛墙安全评价报告。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职责)
防汛墙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防汛墙定期安全鉴定的要求,组织防汛墙安全鉴定;
(二)编制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大纲,并报鉴定审查部门;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实施防汛墙安全评价;
(四)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安全检查;
(五)负责编写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总结,并报鉴定审查单位备案;
(六)负责筹措防汛墙安全鉴定费用。
第九条 (鉴定承担单位职责)
防汛墙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负责编写工程现状分析报告;
(二)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安全复核计算;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防汛墙进行安全评价,并提交防汛墙安全评价报告;
(四)接受对防汛墙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五)负责编写防汛墙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条 (鉴定审查单位职责)
防汛墙鉴定审查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负责组建防汛墙安全鉴定审查专家小组;
(二)参加现场安全检查;
(三)组织召开防汛墙安全鉴定有关会议;
(四)组织审查防汛墙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鉴定审查专家小组职责)
防汛墙鉴定审查专家小组,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审查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和工程安全复核计算报告;
(二)审查防汛墙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意见;
(三)主持防汛墙安全鉴定有关会议,作出防汛墙安全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鉴定审查专家小组组成)
防汛墙鉴定审查专家小组,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