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黄浦江防汛墙(以下简称防汛墙)保护工作,保障防汛墙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千步泾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防汛墙的安全鉴定。

  第三条 (鉴定范围)

  防汛墙安全鉴定范围包括护坡、桩基、墙身、挡潮闸门、承台、底板和墙后地坪、墙前覆土等。

  第四条 (鉴定周期)

  防汛墙安全鉴定周期为15年。但防汛墙主体结构已发生严重变形、损坏或者可能影响防汛安全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五条 (主管机关)

  上海市水务局主管本市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防汛墙安全鉴定成果进行审查(以下简称鉴定审查单位)。

第二章 安全鉴定程序

  第六条 (安全鉴定分工)

  防汛墙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一)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由专用岸段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二)其他公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由区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

  (三)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

  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专用岸段养护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防汛墙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安全鉴定程序)

  防汛墙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鉴定组织单位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编制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大纲;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