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塘的抢险修复,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按照防汛预案实施,市滩涂管理处应当组织人员现场指导和处理;
对于违反《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应当及时向区(县)水务执法机构报告,并报市滩涂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海塘观测)
海塘观测,分为一般观测和专门观测。
一般观测,按维修、养护要求对海塘的外露部分进行观测;专门观测,按照设计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进行观测。
第十二条 (管理制度)
海塘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维修、养护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要求)
海塘维修,是不改变海塘设施主体结构,按照原工程设计标准进行修复,使海塘工程恢复到原设计标准。
海塘养护,是对海塘工程、堤防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预防性保养或者轻微损坏(伤)部分的修复。
海塘维修、养护的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的规程实施。
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实施)
公用岸段海塘的维修,由区(县)水务局组织实施;公用岸段海塘的养护,由区(县)水务局委托其所属的海塘管理所(署)组织实施。
专用岸段海塘的维修和养护由专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确定)
海塘维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海塘养护,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第十六条 (维修工程验收)
海塘维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通知区(县)海塘管理所(署)等有关部门参加,验收报告应当报市滩涂管理处备案。
海塘维修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移交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归档。
第十七条 (养护考核)
专用岸段海塘的养护考核,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公用岸段海塘的养护考核,由区(县)水务局负责。海塘的养护考核情况应当报市滩涂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