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海塘检查,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一)公用岸段海塘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由区(县)海塘所(署)负责;
(二)专用岸段海塘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由专用岸段单位负责;
(三)海塘的特别检查,由市滩涂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检查内容)
海塘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堤身;
(二) 护堤地;
(三)护滩、保岸、促淤(生物)工程设施;
(四)防渗以及排水设施;
(五)沿堤、穿堤、跨堤建筑;
(六)堤防附属设施;
(七)防汛物资储备、保管、落实的情况;
(八)《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和限制行为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检查报告备案制度)
海塘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和备案:
(一)公用岸段海塘日常检查的情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整理,并报区(县)水务局备案;
(二)公用岸段海塘定期检查的情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报区(县)水务局,并报市滩涂管理处备案;
(三)专用岸段海塘日常和定期检查的情况,由专用岸段单位报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备案;
(四)特别检查的情况,由市滩涂管理处负责报上海市水务局备案。
第十条 (检查处理)
海塘检查的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 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缺陷的:
公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落实相应措施;
专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向专用岸段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 影响海塘安全的:
公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及时报区(县)水务局和市滩涂管理处,并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和提出修复工程的初步方案;
专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报区(县)水务局,由区(县)水务局向专用岸段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并报市滩涂管理处备案。
(三) 严重危及海塘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