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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塘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本市海塘检查,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一)公用岸段海塘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由区(县)海塘所(署)负责;

  (二)专用岸段海塘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由专用岸段单位负责;

  (三)海塘的特别检查,由市滩涂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检查内容)

  海塘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堤身;

  (二)   护堤地;

  (三)护滩、保岸、促淤(生物)工程设施;

  (四)防渗以及排水设施;

  (五)沿堤、穿堤、跨堤建筑;

  (六)堤防附属设施;

  (七)防汛物资储备、保管、落实的情况;

  (八)《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和限制行为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检查报告备案制度)

  海塘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和备案:

  (一)公用岸段海塘日常检查的情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整理,并报区(县)水务局备案;

  (二)公用岸段海塘定期检查的情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报区(县)水务局,并报市滩涂管理处备案;

  (三)专用岸段海塘日常和定期检查的情况,由专用岸段单位报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备案;

  (四)特别检查的情况,由市滩涂管理处负责报上海市水务局备案。

  第十条 (检查处理)

  海塘检查的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   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缺陷的:

  公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落实相应措施;

  专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向专用岸段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   影响海塘安全的:

  公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及时报区(县)水务局和市滩涂管理处,并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和提出修复工程的初步方案;

  专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报区(县)水务局,由区(县)水务局向专用岸段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并报市滩涂管理处备案。

  (三)   严重危及海塘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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