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塘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海塘运行的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运行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海塘运行,是指为了使海塘处于安全状态,发挥海塘防汛功能效益,对海塘实施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措施,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海塘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滩涂管理处负责本市海塘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运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承担。
第四条 (运行责任)
本市海塘的运行,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一)公用岸段海塘的运行,由区(县)海塘所(署)负责;
(二)专用岸段海塘的运行,由专用岸段单位负责。
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应当对专用岸段海塘的运行以及养护责任落实情况实施检查和督促,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运行计划编制)
海塘的检查、维修、养护计划,根据海塘运行状况按照有关规程和定额进行编制。
公用岸段海塘检查、维修、养护计划,由区(县)水务局组织编制,并按规定期限报上海市水务局。
专用岸段海塘检查、维修、养护计划,由专用单位负责编制,并报区(县)水务局备案。
第六条 (检查分类)
海塘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
日常检查:是对海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定期检查:是在汛前、汛中、汛后对海塘进行的检查。
特别检查:当海塘出现险情、工程非正常运行或者发生重大事故时以及风暴潮发生前后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 (检查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