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使用,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费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
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市水资源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征收。
下列水资源费,由市水务局组织征收,具体由市水务局委托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实施:
(一)日取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水资源费;
(二)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
(三)由国家和本市审批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水资源费。
上述款项以外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户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由市给水处负责收取的区(县)属公共供水企业缴付的水资源费,50%归市级收入,其余50%由市返还所属区(县)。
第五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量计征。
取水户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计量器具。没有安装计量器具的,必须按照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安装。
不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经水务部门审核确定为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按取水水泵铭牌额定流量及实际运行时间核定取水量的方法计算出日平均取水量后,实行定额征收。
第六条 本市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